當前位置 : 科技項目 廣州市現(xiàn)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
一、申報主體要求
(一)申報主體為廣州市行政轄區(qū)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申報主體經營狀況良好,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主體要積極配合國家、省、廣州市商務部門按規(guī)定完成統(tǒng)計監(jiān)測、數據報送、行業(yè)預警、信息咨詢等工作;
(四)申報主體為現(xiàn)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建設項目的實際建設或運營主體,不接受2家或2家以上單位聯(lián)合申報;
(五)申報主體應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承諾。
二、申報項目要求
(一)項目符合上述五個支持方向之一,不得跨方向打包申報。
(二)項目有明確的建設內容、具體的績效目標,具有示范引領作用,能助力現(xiàn)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
(三)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實施條件成熟、建設規(guī)范,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具備相關文件。
(四)在建項目開工時間原則上不早于2022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間建成。新建項目原則上需在2024年內開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五)項目投資額:
1.投資額包括: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化建設、崗位培訓、監(jiān)測統(tǒng)計等方面支出。項目投資額不可重復計算,不得將關聯(lián)方交易額納入申報項目總投資。
2.不得將土地購買、征地拆遷以及人員工資、獎金、物業(yè)管理費等經常性開支納入到所申報項目的投資額。(后續(xù)國家部委要求不得列入的,從其規(guī)定。)
3.本次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投資額時間范圍,僅限于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間。投資額的認定以收付實現(xiàn)制實際付款為準。
其中:申報“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加快培育現(xiàn)代流通骨干企業(yè)”方向的項目,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
申報“推動城鄉(xiāng)商貿流通融合發(fā)展”“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方向的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0萬元;民生類項目的投資額限制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申報“完善城鄉(xiāng)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方向:(1)屬于分揀中心、信息化項目的,投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2)屬于中轉站、回收站點或“兩網融合點”建設(含改造)項目的,建設改造數量不低于5個,投資總額不低于50萬元。
(六)申報項目同時滿足多個支持方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自行選擇,不得重復獲得獎勵、補助,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項目投資單位與項目申報單位一致,即相關申報材料和發(fā)票中的單位與申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八)項目未享受過其它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未接受長期國債、地方專項債等支持。
(九)項目建設地位于廣州市或廣佛、廣清等合作區(qū)內。
(一)封面及目錄(附件1)。
(二)承諾書(附件2)。
(三)項目申請表(附件3)。
(四)項目建設實施方案(附件4)。
(五)《營業(yè)執(zhí)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未三證合一的申報單位需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六)提供項目實際已投資額,以及2024年1月至申報時的已投資額(列明經費開支明細欄、發(fā)票憑證、付款憑證等內容)。
(七)項目涉及須由國土、規(guī)劃、建設、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提供相關批準、核準或備案的材料復印件。
(八)直觀反映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其他相關材料、照片或圖片(彩色)、企業(yè)有關資質證明等。
(九)項目完成情況材料:
1.申報時已完工項目:提供項目完工、驗收材料;
2.在建和新建項目:提供項目當前的圖片資料及建設規(guī)劃圖文,當前項目投資進度情況,建設進度情況,計劃完工驗收時間。
以上紙質材料一式六份(附電子版),編制封面、目錄后按順序膠裝成冊,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2024年9月6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