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申報通知 關于2017年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7-08-31 瀏覽量:1475 收藏
(一)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fā)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fā)放1次,每次發(fā)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二)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fā)放至用人單位。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我市新當選的兩院院士和新引進的杰出人才(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經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tǒng)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當選的兩院院士和引進經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一)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合同約定每年在深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未享受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還應在人才認定的有效任期內。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
2.在我市依法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首次申請的,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xù)發(fā)的,每次連續(xù)繳納不少于12個月。
3.在人才認定(確認)的有效任期內。
4.未享受我市購房優(yōu)惠政策。
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三)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各有關單位:
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yǎng)引進政策,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發(fā)放工作,根據(jù)《關于促進人才優(yōu)先發(fā)展的若干措施》(深發(fā)〔2016〕9號)、《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和《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fā)〔2011〕9號,以下簡稱《孔雀計劃》)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fā)放對象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我市新當選的兩院院士和新引進的杰出人才(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經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tǒng)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當選的兩院院士和引進經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二、發(fā)放條件
(一)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合同約定每年在深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未享受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還應在人才認定的有效任期內。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
2.在我市依法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首次申請的,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xù)發(fā)的,每次連續(xù)繳納不少于12個月。
3.在人才認定(確認)的有效任期內。
4.未享受我市購房優(yōu)惠政策。
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三)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三、發(fā)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fā)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fā)放1次,每次發(fā)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二)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fā)放至用人單位。
四、發(fā)放流程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審核。
(三)公示。
(四)撥付。
五、終止發(fā)放
申請人在有效任期內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層次人才資格的,獎勵補貼終止發(fā)放。
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工作經費支出及結余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并按規(guī)定退回剩余工作經費。
六、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guī)定享受購房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計劃》規(guī)定享受獎勵補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按新標準發(fā)放剩余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不再重復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guī)定的購房補貼和《孔雀計劃》規(guī)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若正在領取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可在市住房建設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申請改領獎勵補貼。核發(fā)獎勵補貼金額時應扣減其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金額。變更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三)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領取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可按新標準補差。
(四)高層次人才類別和等級變更的,可按新類別、新等級獎勵補貼標準予以發(fā)放,但應扣除原類別、原等級已領取的獎勵補貼或購房補貼。
(五)同時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不能重復享受獎勵補貼。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不能同時申請獎勵補貼和深圳市產業(yè)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人才獎。
(六)外地轉入我市的“千人計劃”人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由高層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由所在單位按相關資金管理規(guī)定,用于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八)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下達后,原則上只允許結轉使用兩年,所在單位應據(jù)此做好支出計劃;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直接下達資金指標到所在單位;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撥至所在單位監(jiān)管銀行賬戶,按支出范圍和用款計劃使用。